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中提出本案已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并于2023年4月6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在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依据的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