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52号
原告:潍坊合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戎仁法,职业不祥。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合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合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合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合利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