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02执381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鲁11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3799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苗王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3年8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