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806号
上诉人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理。
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双方系在设备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故本案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静
法 官 助 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