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744号
上诉人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易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7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尚易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管辖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信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出的法律特征及合同目的进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从双方合同具体条款来看,彩讯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设备并转让所有权于尚易德公司,尚易德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双方法律关系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据合同约定,彩讯公司虽然负有安装调试义务,但该义务主要是为了确保设备交付后能正常使用,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不能据此确定管辖。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正确。尚易德公司主张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纠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彩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属于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应据此确定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尚易德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冰
法 官 助 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