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2592号
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四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吕世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28号楼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清,男,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涛,男,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公司)与被告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之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媛、昝强,被告声之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聂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彩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声之美公司:1、支付剩余合同款29840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39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算,按照起诉时一年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利率,即为298400×71÷365×3.85%×4=8939元)及至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编号为TRE2101003BJ《合同书》,约定由彩讯公司向声之美公司提供LED电子显示屏,合同总金额为498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定金,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80%。2021年4月30日,彩讯公司提供的货物到场并经声之美公司验收合格,但声之美公司迟迟未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截至起诉时,声之美公司仍有298400元未予支付。声之美公司拒不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彩讯公司诉至法院。
声之美公司辩称,不同意彩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产品验收不合格。彩讯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参数,我方一直没有验收,实际到货的箱体与约定不符,后与彩讯公司进行协商,彩讯公司同意生产一个铝制外壳,耽误了20天的安装时间,4月30日才安装完毕,原计划是4月10日,大概五月份能够回款,但是耽误了,安装调试后,在运行过程中,有一项数据以技术参数不符,缺失一项功能,缺失的拼接处理器至今未向我方提供,客户反馈有7块屏有红线,影响使用,产品尚在质保期内,我方要求彩讯公司进行维保,但彩讯公司一致没有维修,导致我方10月份验收,11月回款,由于彩讯公司的原因,组织验收也延迟了6个月,我们未付款是因为上述原因,并不是因为我方的自身原因,彩讯公司方提供的验收函单中的李传帅的签字涉嫌造假。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2日,声之美公司(甲方)与彩讯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TRE2101003BJ的《合同书》,约定,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制造商
数量
单价(元)
合计
1
LED电子显示屏屏体费用
TLD5001M2
平方米
彩讯
15.58
29000
451820
2
大屏拼接控制器
TMC6000
彩讯
1
17000
17000
3
全彩LED控制卡
MCTRL600
彩讯
6
2200
13200
4
多功能配电箱
20KW
彩讯
1
3300
3300
5
电子显示屏结构
国产定制
平方
彩讯
15.58
850
13243
设备费用合计
498563
最终优惠价格: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
498000
付款与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额的20%计99800元作为定金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定金后按设备清单准备货物,生产完毕后通知甲方,乙方安排发货。货到现场后,由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签订合同2个月内付清合同余款80%计398400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3%的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3%的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拖延,时间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30日后,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作出了约定。
彩讯公司提交一份发货清单,清单显示
箱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备注
1
LED高清显示屏
TLD5001M2
15.58
平方
箱体600×337.5mm
2
LED结构架
定制铝型材
15.58
平方
3
LED结构架底座
H=750mm
4.95
平方
4
处理器
TMC6000
1
TMC6008H08D04-G2
5
发送卡
MCTRL600
6
6
配电柜
20KW
1
7
安装配件
1
螺丝、线缆、电源、接收卡、备品等
声之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收到了清单中载明的货物,但认为第1项中的箱体与技术参数不符,其要求的是铝合金压铸,但收到的是塑料的,有一项功能不能满足。
彩讯公司提交工程项目验收函,载明开工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NO.2020-JW17-W1045规定,验收合格。声之美公司盖章确认,经办人李传帅签字。声之美公司对该份证据中李传帅的签字不认可,公章认可。
2021年5月8日,彩讯公司向声之美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声之美公司提交2020年12月18日彩讯公司出具对技术参数,载明箱体材质采用压铸铝箱体。彩讯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该份证据是彩讯公司在2020年年底为配合声之美公司项目投标出具,彼时涉案合同还未签订,且该证据没有指向涉案合同或涉案产品,涉案合同也未将该份证据作为附件加入。
庭审中,彩讯公司认可声之美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5月31日、6月28日支付99600元、50000元、50000元。
本院认为,彩讯公司与声之美公司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声之美公司辩称产品验收不合格一节,声之美公司提交技术参数予以证明双方对箱体材质约定为压铸铝箱体,而该份技术参数出具的日期早于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并未对箱体材质进行约定。彩讯公司提交工程项目验收函予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虽然声之美公司不认可李传帅的签字,但声之美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函上加盖公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声之美公司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并没有对箱体材质提出异议。声之美公司辩称的彩讯公司延迟交货一节,双方合同并未就交货日期进行明确约定。结合全案证据,本院对声之美公司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对彩讯公司要求声之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984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8400元及违约金(自以29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南声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