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181号
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四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吕世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韩宾,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胡祐文,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李变叶,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彩讯公司)诉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讯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罗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项100000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截止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月5日计算,按起诉时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3、判令五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西安卓盈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卓盈公司)在2015年12月14日签订编号为TRE1512015XA的《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201000元。合同签订后,西安卓盈公司己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即60300元;剩余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二期款140700元,西安卓盈己支付40700元,尚有100000元未支付。原告产品设备己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但西安卓盈公司依然未履行余下付款义务。后经查得知,西安卓盈公司已经于2019年1月注销登记,五被告为西安卓盈公司股东,故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4日,西安卓盈公司(甲方)与北京彩讯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TRE1512015XA的《合同书》,甲方向乙方采购彩讯大屏幕显示设备,合同总金额为201000元,约定设备最终到达地点为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西安市委党校,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3%的违约金。
北京彩讯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经到货安装施工后,从西安市委党校取得《工程项目验收函》《客户培训记录》《工程安装质量记录表》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合同签订后,西安卓盈公司己于2015年12月14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即60300元;剩余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二期款140700元应于2016年1月5日支付,但西安卓盈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最后一次支付40700元,目前尚有100000元未支付。
2019年3月21日,西安卓盈公司注销,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系该公司的股东。
2019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北京彩讯公司起诉西安卓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工程项目验收函》《客户培训记录》《工程安装质量记录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工商档案、诉讼服务告知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4日,西安卓盈公司(甲方)与北京彩讯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TRE1512015XA的《合同书》,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可以认定西安卓盈公司(甲方)与北京彩讯公司(乙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北京彩讯公司作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西安卓盈公司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付款的义务,其应当承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在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西安卓盈公司的股东违反清算义务将该公司注销,该公司的股东应当对该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北京彩讯公司要求作为公司股东的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西安卓盈公司依约应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款项,现已经逾期支付,北京彩讯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主动申请降低至起诉时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违约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西安卓盈公司应当以迟延支付款项10万元为基数,按照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该支付责任亦应由作为公司股东的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万元并以该10万元为基数按照15.4%的计算标准加算自2016年1月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韩宾、胡祐文、李变叶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