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6669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四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