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578号
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六公里大圆盘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17533647。
法定代表人:刘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279号鸿运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2206X。
法定代表人:刘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谢泽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7325539F。
法定代表人:樊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和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安徽省天宝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