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执74号
被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正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晏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履行款499550.7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7393.00元,但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943.70元;或者扣留、提取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的收入506943.70元;或者查封、拍卖、变卖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红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