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秭归心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87号
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心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心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心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秭归心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申请执行人***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48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