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寰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寰宇建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3执监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国礼(已故)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本院作出的(1999)沂法执字第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围绕申诉人***申诉请求及查明事实,本案应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原被执行人章国礼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监督程序中能否确认其无效;二、本院作出(1999)沂法执字第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章国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原执行人于1999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已作执行结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诉人***若主张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应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在执行和解协议未经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前主张该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故本院在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章国礼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程序合法,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人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章国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1996年11月20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章国礼所有的位于沂水机床厂东南角主房四间,过道一间,厨房一间,厕所一间及土地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1995)沂经初字第517号裁定:依法对章国礼所有的位于沂水机床厂东南角主房四间、过道一间、厨房一间、厕所一间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妥善居住,不得变卖、处分。 案案另查明,原告山东寰宇建安公司诉被告章国礼担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2月12日立,并于1997年4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章国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二建公司款72399元,并同时支付银行利息9072元。判决生效后,因章国礼未履行义务,山东寰宇建安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山东寰宇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国礼双方于1999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章国礼欠申请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款本息、违约金共133308.68元,被执行人章国礼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沂水镇牛岭埠新村的宅院一处(内有正房四间、过道一间、东西偏房各一间,厕所一处),双方协商作价80000元交由申请执行人所有抵顶欠款,其余欠款53308.68元,沂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索。二、该宅院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办理。三、申请执行人沂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暂住该宅院半年(自1999年3月20日至同年9月20日止),到期后被执行人自愿搬出,被执行人在暂住期间对该宅院内的水、电等一切设施负责看管,不得损坏。四、诉讼费3750元,执行费2750元,共计7000元,被执行人章国礼自愿负担。同年4月2日,本院向章国礼送达执行传票,其妻***代收后拒不签字捺印;同年5月20日,本院向沂水县房屋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处协助将被执行人章国礼在沂水镇牛岭埠新村的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沂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 再查明,***与章国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7年3月协议离婚,章国礼现已病故。
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杜纪综 审判员  赵金武 审判员  郑 倩
书记员  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