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莒沂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本院依据(2021)鲁1323民初6152号、(2022)鲁13民终4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11月25日向沂水县牛岭埠拆迁指挥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冻结了***与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沂城街道牛岭埠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书》中基于案涉房屋所有权(产权证:沂房字第0×**)对应的产权置换的110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屋补助130000元、超出110平方米产权置换面积28.32平方米价值补偿152928元。因涉案房屋目前属于在建工程未交付,相应补助款及价值补偿等未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