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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寰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480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莒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寰***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提供劳务受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赔偿金1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跟随山东寰***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9月9日下午16点左右,***在***锦榭园施工工地抬泵管时,不慎让泵管砸伤脚趾,后经治疗截掉了两个脚趾。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部分医疗费,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均未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原告虽然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仍无法确定其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起诉山东寰***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