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303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MB286462XU。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春峰,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X03K56。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自然执土罚字[2019]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淄自然执土罚字[2019]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1日动工占用南定镇岳店村土地2372平方米建设脱硫塔和展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状地类为耕地和农村道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3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372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11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3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违法用地现状情况认定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规划情况认定表、占地位置影像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经催告后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作出的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淄自然执土罚字[2019]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

限被执行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非法占用23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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