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3行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X03K56,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
法定代表人叶思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希,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004217223N,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传营,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静,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阳,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嵩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利群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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