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793号
原告: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中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6773294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缴诉讼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