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栖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劳人仲案字第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农村信用社90608000020100016620号账户的存款1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