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栖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劳人仲案字第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营业部37001666360050007235号账户的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