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7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栖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栖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608000020100016620账户上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