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12号之一
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发生新冠病毒疫情,当事人不能出门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