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2005号
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30日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7.31元,减半收取计3064元,由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