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12号
原告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衡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伦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2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