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641号
原告: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新市镇新华路69号(新市镇政府南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济南济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