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35号(镇小微企业园院内)3排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8102149K。
法定代表人:田兴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苗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