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21民初3988号
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航运路明福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田兴付,经理。
被告:***,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