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02行初79号
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14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撤销工伤认定书一案中,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健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娟
人民陪审员锜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