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1078号
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452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463603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207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和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23214.4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为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3214.4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