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0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46360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同时支付以600000元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60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4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600000元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60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