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民申2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金家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邓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三维公司已经在施工区域设置了围挡,禁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但***擅自闯入施工现场停车,其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二)涉案区域自来水管破裂并非由三维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水管破裂原因应由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三维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国清车辆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三)***的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是否为浸水原因所致,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其仅凭汽车维修公司的相关单据认定损失金额,证据不充分。(四)原审法院勒令三维公司提交“施工现场自来水管道破裂原因或系其他原因所致”的证据,属划分举证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三维公司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地下自来水管管道的左右支护挖掉,造成管道脱落、破裂,致使大量自来水涌出地面,将***停放于该区域内的车辆侵泡致损。以上事实,有事故发后当地电视台新闻报道的视频、照片以及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向三维公司出具的“供用水稽查现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并且,三维公司是事故发生区域唯一的施工单位,水管破裂处位于其管控范围之内,三维公司主张水管破裂并非其施工所致,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由于三维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车辆因被水浸泡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三维公司应予赔偿。
***提交了其维修受损车辆的救援服务单、维修项目结算清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损失。三维公司虽对其中部分维修项目持有异议,但没有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故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并根据双方过错的责任比例,判令三维公司承担***全部损失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承
审判员高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