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937号
原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审理后,原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时亚东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