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1执保492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806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68715.14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账户3705××××1122存款13468715.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