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9民初7373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前吕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Z11022977707093XQ。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书记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民,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区××村民委员会支委,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7343N。
法定代表人:方志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强,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吕庄村委会)、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前吕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书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民,被告隆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李再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经济损失待鉴定后确定;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北京市延庆区××村民。前吕庄村委会于2020年进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项目,该项目由隆城公司施工,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施工内容为新建水泥路面等。2021年6月2号左右,隆城公司将该项目实施到**、***家南房后墙、西院墙、北房西山墙处,铺上了水泥路面,因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规划原因,使该处路面低洼存水,导致**、***家南房后墙、南房西山墙、西院墙、北房西山墙地基进水、下陷,墙面开裂,屋内墙体渗水,墙皮脱落,院内水泥路面、土地塌陷、开裂,给**、***造成损失,经与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前吕庄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负责任何赔偿。**、***的房屋是2001年建造的老房子,由于**、***家所处的地形就是低洼地形,美丽乡村施工是按照施工方案来的,而且在每次雨季到来的时候,村委会都会及时派人去现场抽水。对于**、***房前屋后积水的事实认可,但是每次村委会在下雨后都会及时派人去现场抽水。在修建路面的时候,由于**、***家的地面处于低洼地形,村委会两委班子协商有一个排水沟要往北修,但是与**、***协商不同意。之后基于**、***的建议,村委会才把排水沟建到了西侧。修完之后,现在已经不存在存水现象。排水沟做好后,**、***还不同意,又要求往南修排水沟,村委会让施工方和**、***都做了预算,**、***所做的预算是9万多元,村委会做的预算是3.9万元。由于镇政府没有审批通过,村委会资金短缺,村委会建议法院到现场勘验。由于**、***的房屋是老房屋,**、***的房屋开裂与施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村委会不同意赔偿。
隆城公司辩称:隆城公司不同意赔偿**、***的损失。隆城公司是2020年6月份进场做的上水,隆城公司2021年6月做路面硬化,6月13日隆城公司打完路面之后,**、***家打了12345,称路面打的低了等,并提出了一些诉求,18号镇政府也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在打路面之前隆城公司就和前吕庄村委会和**、***进行过协商。由于**、***的房屋处于低洼地形,隆城公司按照施工图施工,隆城公司把原有路面破除打成新的,不涉及排水问题,前吕庄村委会和**、***沟通过,在**、***的墙西设计一个排水沟和主路连接,就不涉及排水的问题了。但是**、***要求在他家墙西绿化带往西10米处设计排水沟,又和前吕庄村委会协商,隆城公司做了过水井改造完成,在27号至28号做排水沟以后就不存在积水现象。因此隆城公司不同意赔偿**、***的经济损失。
**、***为证明其所诉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证明被水浸泡以后房屋地基地面出现的问题和积水现象。
前吕庄村委会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于**、***是否有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前吕庄村委会的现任书记张书亮不清楚,因为张书亮是今年三月份才任职的。对于照片中显示的积水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全村下雨,村里都在做防汛准备。如果出现大量积水,前吕庄村委会会及时进行排水处理。对于**、***家房屋开裂,起皮,属于房屋的正常现象。因为**、***家处于低洼地形,和这次施工没有关系。
隆城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于**、***的产权依据由法院核实。对于照片中显示的地面开裂和房屋开裂不认可,在隆城公司开工之前已对每家每户都进行了勘查。
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前吕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是改造后的照片,证明**、***家附近已经不存水了。证据二、处理方案,证实由于**家积水问题,前吕庄村委会做了两个处理方案,给村委会造成了损失,是村委会的实际支出费用。
**、***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证据一不认可,两个排水地漏是不足以解决四排居民的排水问题,四排居民的雨水都要流到**、***家墙那,然后再流向下水口,所以对村委会提供的照片不认可。证据二、处理方案,村委会确实处理过一次。
隆城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均认可。补充一点,**、***所称的四排居民排水问题都要经过他家门口流过,隆城公司不认可,应该是两排10户居民的排水,10户左右的水经过**、***家门口排水。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隆城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照片,是施工前、后分别对**、***的房屋前后拍摄的照片。
**、***对上述证据质证称:从照片看,施工前,**、***房屋地基和外面的路面是持平状态,房子也不处于低洼。房屋地基有苫水都包的很严实。从照片看,隆城公司降方之后,路面低于**、***家地基好几十公分,造成水从地缝渗到地基里,造成排水不畅,造成**、***家被浸泡。
前吕庄村委会对上述证据质证称:照片真实性认可,没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夫妻关系,二人居住在北京市延庆区××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前吕庄村委会于2020年进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项目,该项目由隆城公司负责施工。隆城公司于2021年4月中下旬对项目中的道路施工入场。2021年6月2日左右,上述项目施工到涉案房屋附近路面,隆城公司为施工路面铺上水泥。**、***认为因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规划原因,使该处路面低洼存水,造成涉案房屋南房后墙、南房西山墙、西院墙、北房西山墙地基进水、下陷,墙面开裂,屋内墙体渗水,墙皮脱落,院内水泥路面、土地塌陷、开裂等损失。经与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涉案房屋上述受损与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一并出具修复方案。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经现场初步勘验出具《鉴定说明函》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如下:需提供涉案房屋在院落南侧道路、西侧道路未施工前的房屋状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资料等)。经本院组织**、***询问对《鉴定说明函》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鉴定所需资料。后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因此次鉴定确定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故出具终止鉴定说明函。**、***不认可该终止鉴定说明函。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均认可该终止鉴定说明函。本院认为**、***对该终止鉴定说明函不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终止鉴定说明函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照片、鉴定说明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般系因侵权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引起,需要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如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有主观过错、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受损系因前吕庄村委会、隆城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实上述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虽然向本院提出上述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但因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鉴定程序终止。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故对于**、***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翠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冉冉
书 记 员 赵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