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92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