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4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3)鲁1481民初25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