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人米易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米易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728号。
法定代表人袁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建设大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米易县人民医院,住所米易县河熙北路39号。
法人代表卢中朝,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人米易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人米易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