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盐亭县肿瘤医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3民初1848号
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盐亭县肿瘤医院。
负责人:***。
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亭县肿瘤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成都康宇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