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3704号
关于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5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号的房产两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号的房产两套(不动产权证书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