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鼎晖天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执保74号
申请人天津鼎晖天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天津鼎晖天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