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执保74号
申请人天津鼎晖天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天津鼎晖天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王海静、王光杰、崔云霞、顾春香5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