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9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405号
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该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利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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