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557号
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