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与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聊东执字第432-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