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长葛市中威钢圈厂、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2184号之一
申请人:长葛市中威钢圈厂,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15111962X。
投资人:岳朝中,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1C号楼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8716529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长葛市中威钢圈厂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中威钢圈厂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6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通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6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长葛市中威钢圈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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