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皋催字第0021号
申请人:山东山大华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山大华天软件有限公司因遗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如皋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8日依法决定受理,并于2014年08月28日发出挂失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且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如皋支行的壹份票号为:31400051/23618025;出票人全称:南通克斯特弹性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南通雉皋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06月09日;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票据所载明的款项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至本票据所载明的到期支付日后满一个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如皋支行应予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