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2财保3号
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13497061B。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仁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肖功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2884528X,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石门关。
法定代表人:吉小冬,董事长。
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2086.39元、价值1537231.0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行,账号:53×××78。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22086.39元、1537231.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的诉前保全请求均为冻结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3×××78账户内资金,本院决定合并处理,冻结金额共计2159317.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理漾濞苍山石门关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行53×××78账户内资金合计2159317.47元,期限至2022年3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继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晓祥
书记员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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