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83号
申请人: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三组红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798043143。
法定代表人:霍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云南明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思,云南明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路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13497061B。
法定代表人:肖功军。
申请人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3945.92元的财产,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3945.92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