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735号
申请人: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大门商业街0-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东。
申请人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交通运输局的保证金764091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交通运输局的保证金764091元。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