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异157号
案外人:昆明恒达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四公里处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大门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四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昆明恒达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对执行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子君社区居委会“海运花园”项目第15幢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昆明恒达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对其撤回异议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昆明恒达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兴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