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云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424号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南恒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7)*01执383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资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相关情况已告知当事人,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01执383号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