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666号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浪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负责人:张凯,经理。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 涵